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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桃竹-106年7-11月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照顧服務員)
【活動快訊】 系統維運小組 系統管理者 2017-07-20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一、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勞工保險、農(漁)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年滿十六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參加本補助訓練期間,接受其他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訓練之補助,在職身份參加補助者一律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 補助額度內計算。

 

三、報名方式:臺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線上報名;或洽各培訓單位報名。 洽詢電話:(一)逕洽簡章內各培訓單位。(二)本分署諮詢電話:03-4855368分機1350  蕭小姐 (非報名電話,報名請直接洽簡章內各培訓單位)

 

四、招生注意事項:
本招生簡章訓練期間、報名日期等,如因各培訓單位計畫狀況異動, 仍應以縣市政府核准公告及臺灣就業通網站公告日期為準。 參訓者之資料將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後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五、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具有下列身分之ㄧ,可全額補助:
(一)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88年1月1日後加保就業保險者)
(二)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三)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退保者。
(四)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間者)。
(五)身心障礙者。
(六)原住民。
(七)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八)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九)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十)長期失業者。
(十一)因犯罪被害者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名參訓者。         
(十二)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十三)因天然災害受災,並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內參訓者。       
(十四)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十五)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十六)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十七)逾65歲者                                              
(十八)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六、第五點規定以外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者,每位補助80%訓練費,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七、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而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者,依第五、六點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八、不予錄訓注意事項:
※106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班級均非屬全日制班級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