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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計畫目的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之目的。
服務對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2.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就業諮詢」,評估其有需要。
4.就業地點與原居日常居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的領取津貼。
補助內容
1.搬遷津貼: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0,000元。
2.租屋津貼: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12個月。
3.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求職者應如何申請津貼?
以居住在新北市求職者為例: 求職者若在新北市辦理跨域津貼申請,其受理單位有三重、板橋及新店就業服務站這3個服務據點,求職者可逕洽離原日常居住處鄰近的就業服務站(三重、板橋及新店擇一)先辦理求職登記,求職者失業其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為前提,再經就業服務站媒合就業成功後,求職者需連續30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處處距離30公里以上,再依各項津貼項目(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補助)之規定向原受理單位辦理津貼申請。
申請期限
搬遷補助金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應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
租屋補助金
1.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得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
2.就業期間連續滿30日之勞工,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1.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得於就業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2.就業期間連續滿30日之勞工,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注意事項
1.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30日計算。
2.勞工未檢齊所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本辦法規定補予核 發補助,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函發行政處分。
3.勞工得「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申請流程
※搬遷補助金
※租屋補助金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