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檔案專區

【新北市政府】缺工就業獎勵
【表單檔案】 系統維運小組 系統管理者 2017-09-19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計畫目的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事業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符合條件者。
勞工
●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者:
1.連續失業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者
●失業勞工受僱於本要點所定之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0條規定所定之機構式照顧業者),除符合前項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領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雇主僱用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1.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2.平均每周工時達35小時以上
3.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補助內容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共計 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