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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表單檔案】 系統維運小組 系統管理者 2017-09-19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計畫目的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從事居家事及社區式照顧服務工作,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工作之津貼補助措施。
雇主
下列2項條件均同時符合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
2.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居家式照顧服務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者。
勞工
●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者:
1.連續失業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者
●失業勞工除符合前項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領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畢業。
●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雇主僱用後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1.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2.平均每周工時達標準時數:
a.居家式照顧服務:平均每週達30小時以上
b.社區日間照顧服務:平均每週達35小時以上
3.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補助內容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共計 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